(2012)甬慈执民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维荣与奕志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维荣,奕志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胡维荣,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宜青桥,公民身份号:3302221952********。被执行人:奕志昂,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海南村中心四队,现住杭州湾新区海南村中心东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6********。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胡维荣与被执行人奕志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维荣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奕志昂尚欠胡维荣人民币11645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16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