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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8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8)复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