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8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8)复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