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韦云超与孙学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云超,孙学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韦云超,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辉,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甬路***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韦云超诉被告孙学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云超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学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云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云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韦云超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