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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夏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27号申请人:郑某。被申请人:夏某某。申请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41幢1单元301室房产(保全价值11万元)。并己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41幢1单元301室房产(保全价值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