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莺霏,王杰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王莺霏,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杰岩,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公安局后勤装备处退休干部,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工资帐户,201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帐户存款扣划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帐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吉中民一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姜洪波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