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有会、张志均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会,张志均,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6号原告:赵有会,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德昌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张志均,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德昌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周江勇,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会、张志均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会、张志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赵有会、张志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