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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裴某某、温岭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裴某某,温岭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卓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裴某某。上诉人朱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乙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某某在一审时起诉称:原告于2009年3月15日受雇到被告处工作。因被告机械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原告多次提醒被告要进行修理,但被告一直未修理,致2009年7月25日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被告虽支付了医疗费,但未与原告达成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伤残赔偿金270000元,误工费56700元,护理费7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20元,鉴定费1430元,交通费1190元,合计34117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温岭市××有限公司对原告系该公司员工及原告系在该企业上班过程某受伤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且原、被告均认为原告本次受伤系工伤。工伤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只有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原告才可以就该工伤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宣判后,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于2011年8月30日向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委以温甲不字(2011)第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不予受理,该证据在开庭前及庭审中均向原审法院提交;同年11月8日上诉人向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该局以温工伤不受字(2011)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上诉人已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该证据在开庭前及庭审中均向原审法院提交,原审法院均视而不见,却认定上诉人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受到人身损害事实,且被上诉人也确认是在被上诉人处打工所致。作为法律上的补救措施,上诉人应当得到法律及事实上的补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法院却无视法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乙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二、请求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三、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1年8月30日向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该委于同日作出温甲不字(2011)第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不予受理,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提交了该通知书,并经庭审质证,两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该通知书,上诉人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诉人可以就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上诉人未能取得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但如果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办理工伤保险且对上诉人构成工伤无异议的,原审法院可以在审理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判。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与本案事实不符。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乙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指令温岭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牟伟玲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