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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金书与胡焕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书,胡焕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书,居民。被执行人:胡焕巨,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85号陈金书与胡焕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焕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金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焕巨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金书人民币40000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金书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焕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