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乃宗与青岛卓依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宗,青岛卓依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305号原告王乃宗。委托代理人杨小星。被告青岛卓依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古城村。法定代表人刘翠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宗与被告青岛卓依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宗以被告青岛卓依鸟鞋业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12年3月13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乃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斐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