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仓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州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丁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丁就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仓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福州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现经营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美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阳,系福州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丁就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丁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98761,131)?)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州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