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上商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与湖州××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湖州××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杨某某,洪某某,张某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276-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号。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刘某某。被告:湖州××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华侨投资区××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浙江××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洪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远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被告:浙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诉被告湖州××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杨某某、洪某某、张某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七被告价值人民币35159023.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湖州××微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铜××有限公司、杨某某、洪某某、张某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15902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国芬人民陪审员  徐鑫生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