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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桂某乙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60号原告:桂某,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谢某,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桂某于2012年3月13日以与被告谢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