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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屠世杰与王幼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世杰,王幼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屠世杰,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王幼芬,女,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世杰诉被告王幼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世杰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世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幼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世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屠世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