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董帅帅、王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帅帅,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董帅帅,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锋,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中心分理处账户62×××15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庆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