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西安明祥钢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西安明祥钢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被执行人西安明祥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仲案非终字(2010)184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明祥钢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贰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