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虞哲康与贺珍、俞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哲康,贺珍,俞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64号原告:虞哲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210204035),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姚志杰,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珍(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1113124),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云花(又名史云花,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哲康与被告贺珍、俞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哲康撤回对被告贺珍、俞云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哲康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