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航鹰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上海航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48号原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张燮平、俞惠南。被告:上海航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光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航鹰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旺家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航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缓交),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