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吉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汤彩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清市,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