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