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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常州昌辉吸塑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常州昌辉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21-2号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晋汉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昌辉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东蒋村委场上村53号。法定代表人:王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昌辉吸塑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5元,合计110元,由原告安徽长江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