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袁雪珍与凌雪峰、杭州景盟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珍,凌雪峰,杭州景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袁雪珍。被告:凌雪峰。被告:杭州景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余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珍诉被告凌雪峰、杭州景盟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雪珍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雪珍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袁雪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