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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66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姜海斌、张宽。被告尹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晋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