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泌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阎德龙与泌阳县王店乡张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德龙,泌阳县王店乡张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阎德龙,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王店乡张庄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德龙与被执行人泌阳县王店乡张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泌执字第3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胡昌武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