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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曾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甲。因本案,200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龙厚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8月到2003年3月,深圳市一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凡公司)、深圳市万年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为了与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坭岗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通过何某甲(已判刑)的牵线搭桥找到时任坭岗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曾某甲,曾某甲利用时任坭岗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帮助一凡实业公司、万年青公司获得地产项目开发合同。期间,被告人曾某甲收受一凡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与何某甲共同收受万年青公司人民币367万元以及13套房产。其中,被告人曾某甲分得人民币235万元,以及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祥青苑1号铺、2号铺、祥青苑1-301、1-302、1-303、1-304、1-305、1-306房产(上述8套房产价值人民币9084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上述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曾某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的商铺及房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但对现金方面有异议,辩称只拿了一凡公司8千元人民币及万年青公司15万元人民币,并通过何某甲向万年青公司借了30万元人民币。辩护人持相同意见,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病历,证明被告人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共植入五个支架,每天需要吃药治疗。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到2003年3月,深圳市一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年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与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坭岗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通过何某甲(已判刑)的牵线搭桥找到时任坭岗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曾某甲,曾某甲利用时任坭岗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帮助深圳市一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年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地产项目开发合同。期间,被告人曾某甲收受深圳市一凡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8千元,并与何某甲共同收受深圳市万年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67万元以及13套房产。其中,被告人曾某甲分得人民币45万元,以及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祥青苑1号铺、2号铺、祥青苑1-301、1-302、1-303、1-304、1-305、1-306房产(上述8套房产价值人民币90841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供称,大概有八、九年的时间每年逢年过节一凡公司孙冲都会给我送些钱还有礼品,因为数额不等,我无法计算出数额,每次给的数额都不大,都是一万、八千的给。我是认为这个老板赚了钱还算有良心,过节过年还会记得我,我同孙冲之间没有权钱方面的交易。收受庄乃祥财物的经过:泥岗村有两块地原来是绿化用地,但庄乃祥公司的一个叫叶某青的人关系很厉害,通过建设部拿到了这两块地。庄乃祥他们准备好合同通过何某甲拿给我,我就开会研究,如果要修改就修改,不修改就开会通过,盖好章让何某甲拿回给庄乃祥。后来何某甲说庄乃祥给了一块200平米左右的地,地价及办房产证的契税费用由我们自己出,房屋建好了以后,何某甲分给了我祥青苑1#、2#商铺两套及祥青苑一单元的6套住宅,我出了32万给了何某甲,由何某甲去办理相关事项。房产证是我儿子去办的。另外,庄乃祥在2004年-2006年过年时,还通过何某甲给了我大约15万至20万人民币。在2007年,因为私事,我通过何某甲向庄乃祥借款30万元人民币,庄乃祥给了一张30万元的支票,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小孩(曾泰中)的经营的网吧,这笔钱我用了,至今没有归还给庄乃祥。庄乃祥之所以要赠送上述财物给我,我想是因为我在坭岗公司担任总经理,庄乃祥想在合作开发项目中取得方便并得到我的支持。二、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甲的证言,何某甲证实当时柳某标问其坭岗村有没有历史用地,他有朋友可以批红线用地,其就答应帮忙,后其通过一名姓贺的朋友介绍认识了坭岗实业公司的总经理曾某甲打听了关于历史用地的问题,后柳某标带了庄某来看地方,并介绍其与庄某认识。过了一段时间曾某甲找到其说让庄某写一份关于合作开发坭岗村历史用地的协议出来,后庄某将协议交给其转给曾某甲,曾某甲将协议盖好章通知其去拿合同,其将协议给了庄某拿去批,后柳某标告知其用地批下来了,其问曾某甲向庄某要多少“喝茶费”,曾某甲表示庄给多少就要多少,后庄总共给了其190万元人民币,其给了曾某甲160万元,其自己留了大约30万元。后坭岗村有二栋厂房需改建,于是庄又拿了一份合作建房的合同给其,要其拿给曾某甲盖章,后合作建房手续政府批下来之后,其打给庄说手续已经批好了,有没有其的份,庄说给其六套房,每套80平方米,其同意了,但后来六套房子被庄某卖掉了,钱也没有给他们。后庄某又提出第三次合作,即建设祥青苑、万年青大楼项目,不久地也批下来了,这次合作庄某给了其700平方米的土地,建设面积2100平方米,加上其自己向庄要的万年青大楼5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2600平方米建设面积,万年青公司不负责地价和一切税费,于是曾某甲拿了25万元,其拿了43万元一共68万元一起交给了庄某。第三期的合作庄一共给其177万元人民币,其中何某甲留了102万元,给了曾某甲75万元,并分给曾某甲8套房产: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祥青苑1号铺、2号铺、祥青苑1-301、1-302、1-303、1-304、1-305、1-306六套住宅。2、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柳某标认识了何某甲,后其就和何某甲谈起了坭岗村的历史用地,何某甲叫其搞一份关于合作建设红线用地的合同,后何某甲将合同盖了章后给了其,其就将合同送国土局申请办理,合同批下来后,何某甲将其介绍给坭岗村总经理曾某甲。他们和坭岗公司一共合作建设了三个项目,第一期其拿了差不多200万元人民币出来给何某甲;第二期其向何某甲书写承诺书答应拿出该楼中的六套房产给他们,最后没有给;第三期其拿出祥清苑两个整单元的房子给他们,但是说好此部分要他们自行承担地价款、相应建设成本和销售成本,于是何某甲给了其60多万元的地价款。第三期房产折现后其给了何某甲约400万元人民币。每逢春节、有时中秋都会拿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给何某甲。并证实如果没有何某甲和曾某甲的配合他们是不可能顺利拿到这些项目的。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其证实其父亲何某甲和祥清苑的庄某熟,其父亲说他介绍坭岗实业公司跟万年青公司的庄某合作建房,他就可以得到几套房子,他们只需要向万年青公司交60多万元人民币的地价款以及购房的一些税费就可以得到房产,于是其母亲去工商银行坭岗营业点取了钱交给其父亲何某甲,由其父亲去办理,办理房产证的相关事宜都是其去办,其和其妹妹都没有出过钱。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至2003年,其以一凡公司名义与坭岗股份公司合作开发他们公司获得的政府征用补偿用地,在与坭岗公司合作的几年中,为了顺利的与坭岗公司合作开发相关地块,其利用过年过节或别的名目送钱给曾某甲,总计有100万元人民币左右。其中印象深刻的有两次。第一次是1998年1月15日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后不久,春节的某一天其利用去他家拜年的机会,在他家里用礼品袋装了40万元人民币给他,这笔钱是从当时与其洽谈合作的“利豪工贸”公司代表毛小明、夏伟等三人那里拿的,他们正准备融资到一凡公司,正好过年其需要用钱,他们就先给其99万元人民币现金,给曾某甲的40万元就是从中拿出的。第二次是1999年春节,其从一凡公司账户借取了现金几万元,家里还有将近2万美元,加在一起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其先打电话给曾某甲拜年,并约他出来,大约是在晚饭后,在他家后面的路边,将这笔钱送给他,因为这次凑的是美金,所以这次印象比较深刻。其它:在1999年7、8月份,2000年春节,2001年下半年,还送过钱给曾某甲,每次10万、20万元人民币不等,总计约有100万元人民币。其之所以送钱给他,一是感谢他作为坭岗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将原本要转让给冯伟平的地块转给其起了重要作用;二是为了搞好关系以便取得坭岗村较好位置的地块;三是让他们公司能够履行1998年1月的联合开发协议,让其获得国土局依规划调整可能划回的额外地块的利益;四是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其能够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利用坭岗公司的名义,出具符合规划国土局要求的合同、图纸、纪要等文件。5、证人曾某乙的证言,曾某乙系曾某甲的长子,证实何某甲介绍一个姓庄的开发商与其父亲认识,姓庄的开发商通过何某甲送给其父亲8套房产,其中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祥青苑2号铺、祥青苑1-303、1-305、1-306三套住宅在其名下,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祥青苑1号铺、祥青苑1-301、1-302、1-304三套住宅在其弟曾某丙名下。其曾经开过一家名叫“大地帷幄”的网吧,其父亲通过网吧账户收过一笔钱共30万元人民币。6、证人曾某丙的证言,曾某丙系曾某甲的次子,证实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祥青苑1号铺、祥青苑1-301、1-302、1-304这几套房产是在其名下,并不是其出资购买的。三、物证、书证1、申请书2、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将曾某甲何某甲受贿所得房产退还给我公司的请示3、被告人曾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4、借款审批单5、涉案房产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产权资料6、涉案单位工商登记注册资料7、抓获经过8、被告人身份信息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曾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曾某甲收受庄某8套房产(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祥青苑1号铺、2号铺、祥青苑1-301、1-302、1-303、1-304、1-305、1-306六套住宅)的指控,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产权资料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曾某甲收受孙某100万元人民币及收受庄某23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指控,该项指控只有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人曾某甲承认收受了孙某8千元人民币现金及通过何某甲收到庄某给其的15万元现金及30万元支票,对于被告人曾某甲供述的上述金额,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现金不符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燕群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