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越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孟甲、孟甲与被告绍兴市××城区东湖镇××会与绍兴市××城区东湖镇××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甲,孟甲与被告绍兴市××城区东湖镇××会,绍兴市××城区东湖镇××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孟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被告绍兴市××城区东湖镇××会。城区××和村。法定代表人孟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某某。原告孟甲与被告绍兴市××城区东湖镇××会。称五××村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甲诉称:2007年7月20日,被告为解决郦家埭小学学生接送车和村民的上下班出入方便,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协议书1份,约定拆除原告33.9平方米的房屋,安置给原告地基2间,并做好房屋移建手续。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又于2007年10月12日出钱买入地基1间,合计可建造3间房屋。协议签订后,被告安排给原告地基3间,原告在该地基上开始建房,在建造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接到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的通知书,告知原告建造房屋未经审批,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移建手续,故原告起诉要求按协议书安置地基和办理房屋移建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五××村委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就原告房屋移建达成了书面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五××村委按协议书安置地基和办理房屋移建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