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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吕建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祚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