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与孙方奎、孙伟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孙方奎,孙伟宁,李德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3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6号。负责人孙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娟,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孙方奎。被告孙伟宁。被告李德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与被告孙方奎、孙伟宁、李德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于2012年3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