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周某甲。原告:周某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军。被告:周某丙。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告周某甲、周某乙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