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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董某某。被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甲,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晖审 判 员  王福明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