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黄乐玫,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曾用名夏宇)。上列原告郑某甲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雁兵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乐玫,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底,被告化名夏宇通过“世纪佳缘”网与原告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年××月底,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被告,被告承诺与原告结婚,并谎称其身份证丢失,等补办身份证件后立即与原告结婚。2011年1月,被告谎称其爷爷患××危住院回哈尔滨,期间多次骗取原告的金钱。2011年3月25日,被告关机失踪。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寻找未果。后发现被告一直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虚构事实对原告进行诈骗。当时,原告已怀孕7个月,本想引产,但医院核查其血红蛋白只有6克,诊断为重度贫血,不适宜作引产手术,无计可施下,原告于××××年××月××日生下儿子郑某乙。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的非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郑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1、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但对非婚生子郑某乙的身份无法确认。2、不同意小孩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出狱后,小孩应由被告抚养。3、如果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如果小孩由被告抚养,则被告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底,被告化名夏宇通过“世纪佳缘”网与原告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1月,被告向原告谎称自己的爷爷住院治疗向原告借钱,原告信以为真分别于2011年1月23日、2月1日、2月9日、3月1日共向被告卡号为62×××12的工商银行账号内转入35000元人民币,被告将该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后挥霍,并更改自己的联系电话,致使原告无法再与其联系。2011年5月23日,民警在本市罗湖区田心村田心大厦2004房将被告抓获归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1)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8月21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另查明,××××年××月××日,原告生育儿子郑某乙。以上事实有本院(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74号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本院向被告释明,如果被告不确认郑某乙是其与原告所生小孩,将需要作亲子鉴定。被告不同意作亲子鉴定,承认小孩郑某乙是原告与被告所生非婚生子。本院认为,小孩郑某乙尚未满两岁,根据法律规定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的原则,结合被告仍被羁押于监狱服刑等具体情况分析,本院认为非婚生子郑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数额,被告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郑某甲负责携带抚养。被告李某应自2012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郑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