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吴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吴文生,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私营业主,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2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文生银行存款2705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705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吴文生应当承担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