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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高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广和,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凡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双方再婚后不久,被告即对原告不闻不问,认为原告是一名农村妇女,既不能挣钱养家,吃穿用还要花他的钱。尽管被告退休后每月养老金达4000元左右,但是就是一分钱也不给原告,原告不得不在外打扫卫生维持基本生活。被告生活作风不正,先后与多名女性保持暧昧关系。2011年8月中旬,被告因与一名女性发生关系,致使对方家人上门来理论,并将被告打伤。此后,被告仍恶习不改。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走过了14年,夫妻感情融洽,夫妻之间相互体贴相依为命,不具有感情破裂的事实,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基础支持,双方之间产生误会,夫妻之间和好有望,希望原告撤回起诉,回家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秋天相识并建立自由恋爱关系,于1998年12月14日在东营市河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内的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下半年被告张某某为原告李某某交纳养老保险37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被告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对其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原告李某某主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跃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