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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铁成与王兆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徐铁成诉被告王兆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铁成,王兆明,侯国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徐铁成被告王兆明被告侯国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铁成诉被告王兆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徐铁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徐铁成承担70.00元,退回原告70.00元。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