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商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王甲、许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王甲,许某,王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274-1号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张某某。被告:王甲。被告:许某。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王甲、许某、王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人民币3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王甲、许某、王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