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新、蒋鹤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王立新,蒋鹤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6958050-X。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戈,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立新,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额,住址辽宁省桓仁。委托代理人李春林,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鹤,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新、蒋鹤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