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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5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