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静梅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梅,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王静梅。委托代理人魏新杰。委托代理人廖术鉴。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金汉奎(KIMHANGYU),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原告王静梅与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静梅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静梅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