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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静梅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梅,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王静梅。委托代理人魏新杰。委托代理人廖术鉴。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金汉奎(KIMHANGYU),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原告王静梅与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静梅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静梅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