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与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832-1号原告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冻结原告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3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