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锋行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博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锋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深圳市博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程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治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天锋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朱思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治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兴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博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锋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2年3月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博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锋行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博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锋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54元,减半收取10527元,由原告深圳市博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锋行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何昭峰代理审判员 许保智代理审判员 梁 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君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