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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建城变形钢筋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建城变形钢筋有限公司,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建城变形钢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润富,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建城变形钢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已实现债权102924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能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