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耐锈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金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永 庆审 判 员 杨 潮 声代理审判员 郑 志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冉冉(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