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中刑一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商中刑一终字第00014号原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住丹凤县庾岭镇,农民。2011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8日被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2月9日经丹凤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作出(2012)丹法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法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战民审 判 员 余高奇代理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