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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和平与忻洪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和平,忻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高和平。被执行人忻洪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忻洪雷银行存款51628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5162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忻洪雷应当承担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2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