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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张智鹏与张鸿宁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鹏,张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智鹏,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吕翠玲,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鸿宁,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第29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鸿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