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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段守庆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催字第3-4号申请人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青龙小区黄陵矿物资供应站内。法定代表人段守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星,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乐乐,该司职员。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号码分别为23446338、23446317,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0元,付款行均为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分行,出票人均为东岭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背书人均为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进审 判 员  黄育伟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