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车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志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