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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车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志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