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王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