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云良与潘国道、周温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云良,潘国道,周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叶云良。被执行人:潘国道。被执行人:周温林。申请执行人叶云良与被执行人潘国道、周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云良与被执行人潘国道、周温林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潘国道、周温林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国道、周温林陆续支付部分执行款。经双方结算,截止2012年3月13日,被执行人潘国道、周温林尚欠申请执行人叶云良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0600元。此款分二期支付,于2012年3月20日偿还2万元,2012年4月13日前偿还40600元。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按(2011)温龙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