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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皖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陶建国诈骗一案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皖刑终字第0008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建国,男。1995年3月20日因犯贪污罪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3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抓获,并被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同月16日被转送安庆市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建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陶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5月,被告人陶建国与被害人何艳芬在网上相识,陶通过编造虚假身世取得何的同情和信任。2008年6月何与其夫离婚后,陶许诺与何结婚,并提出借钱办工厂,何未同意。后陶又提出借钱炒股。2008年11月何同意向陶的账户汇款供其炒股并要求尽快办理结婚证。2010年元月,陶伪造两张假结婚证,与何同居。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10年5月19日,陶骗取何艳芬人民币共计348.1万元,除退还198万元外,尚有150.1万元被其挥霍。至账户资金全部清空后,陶于2010年12月31日逃匿。原判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陶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陶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陶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判决被告人陶建国违法所得150.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陶建国上诉提出其诈骗数额没有那么多,其还外债23万元、购卖奥迪车22万元都是何艳芬知道的,其与何艳芬二人共同开销近30万元,二人在太湖办婚事和送给被害人亲属看病花费计约28万元,均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上诉人陶建国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何艳芬(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陶编造其自幼父母双亡,由养母带大,且妻女弃之去了国外等身世,取得何的同情和信任。此后陶每月来安庆与何见一次面,何花一万元为陶购买一部东芝笔记本电脑和一部三星手机,还为陶到天津看病汇款五万元等。2008年6月,何与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婚,陶建国提出与何结婚,并提出借钱办工厂,遭何拒绝,后又提出借钱炒股,何同意。自2008年11月陶建国在江苏省兴化市建设银行开设帐户后,何陆续向该帐户汇款供陶炒股,并要求与陶尽快办理结婚证,陶找各种理由拖延。2010年元月,陶搬至何家居住,何多次催促陶办理结婚证,否则要陶将炒股款连本带息全部退还。陶为取得何进一步信任,与何拍了结婚照,并谎称不用去民政局找朋友就可办结婚证,于2010年元月28日通过小广告办理了两张假结婚证交给何艳芬。何深信不疑,并在太湖老家请来亲戚、朋友置办了结婚宴席。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10年5月19日,上诉人陶建国共骗取被害人何艳芬人民币共计348.1万元,除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9月陶从帐户上汇款和提取现金退还何人民币198万元外,尚有150.1万元被陶建国多次、分批从账户上套现购买彩票、还债及用于为前妻与孩子生活补贴等。至账户资金全部清空后,陶建国于2010年12月31日从何艳芬家逃匿。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实:1、上诉人陶建国的供述:其2007年年初与何艳芬在网上认识。其欺骗何说自己从小父母双亡,是个孤儿,由养母养大,且老婆、女儿弃之去了国外,从而取得了何的同情和信任。当年四五月份其从江苏来到安庆与何见面,何给其买了一台东芝笔记本电脑和一个手机,并为其去天津看病汇了五万元,其感觉到何有钱。2008年7月左右,何与前夫离婚,自己就一直承诺与何结婚,其实自己根本不会与何结婚的,只不过是欺骗她,让她拿钱出来给自己做点事,就提出借钱炒股,何答应了。自2008年11月份,何开始拿钱给自己炒股。在2009年下半年,何催着结婚,其找各种理由拖。在2010年元月,其搬到何家居住,何逼其结婚,其没办法就与何照了结婚照,自己花了2000元找办假证的人作了两张假结婚证,何信以为真。自己骗何有200多万元,具体的记不清了,每次都是何转帐到其建行卡上的(卡号尾数是608),只有一次是现金60万元。其退还何105万,另外20万分两次给的现金,一次五万,一次十五万,其他用于还债、买彩票、买车等。直到2010年12月底,将何给自己的钱都用光了,其就离开了安庆。2、被害人何艳芬的陈述:2007年3月她与陶建国在网上相识,陶讲他父母双亡,是养母带大,妻子与他离婚携子去了澳大利亚。5月份二人第一次见面,陶去天津看病,自己给他五万元。2008年自己与前夫离婚,陶提出与自己结婚,但他一直拖着不办手续。2008年底陶以炒股为由要钱,考虑到二人已到谈婚阶段,她就将自己的钱给他炒股。到2010年的时候,陶搬到自己家住了,自己又向陶提出把结婚手续办了。这样陶就和自己照了结婚照,并办了结婚证。2010年12月30日,陶突然从安庆不辞而别,打电话给他,他讲出去搞钱,但到了2011年元月21日后,他手机一直关机,再也联系不上了,所以就报案了。自己共给陶300多万元,都是转账到他的“4367421311710099608”的卡号上,不过有一次是给现金60万。陶还给其有120多万元。3、证人证言(1)葛玲玲(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该处未办理过结婚证字号为“苏兴化结字011000168”的结婚证,且该结婚证登记章和结婚照片的钢印章都是假的。(2)陶建家(陶建国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陶建国以其名义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首付款十几万元,然后以其及其老婆的名义按揭贷款,三年付清,每月付款5000元,都是陶建国将钱打入其账户,还贷款到2010年12月份,2011年1、2月份的贷款是其还的,还有十万元左右没有还,以及陶建国汇款通过其给陶建国女儿、前妻和给自己的事实。(3)季伟明(陶建国的朋友)的证言证实:陶建国认识安庆的何艳芬,何拿钱给陶炒股,陶要与何结婚,在太湖其参加了两人的结婚仪式。后其与陶一同在上海二手车市场以22万元购买一部奥迪轿车,陶将该车转卖并还其债款。还证实2010年12月陶讲已无钱还给何,逃离安庆在张家港租房,其间陶在互联网上又认识了一个常州的女的。(4)胡海燕(何艳芬的朋友)的证言证实:何艳芬与陶建国认识,陶一直追何要结婚。2010年元月何带陶一起到太湖,亲戚、朋友参加两人的婚礼。2011年元月份何打电话讲陶跑掉了,且结婚证是假的。(5)吴礼芳(何艳芬表弟)的证言证实:何艳芬认识陶建国,陶追何要结婚。2010年元月何、陶到太湖请亲戚、朋友吃饭,宣布结婚。2011年元月何打电话讲陶跑了,她被骗三百多万元。(6)蔡文君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其在互联网上认识了陶建国,陶介绍自己自幼父母自杀,养母养大,离婚后老婆带女儿去了澳大利亚,自己是硕士研究生,在张家港有投资项目等。陶经常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7)裴怡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上半年开始,有个40多岁的江苏人经常来购买彩票,总共有20余万元。经辨认08号(陶建国)是购买彩票的人。(8)詹仿勋的证言证实:2010年8、9月份有个江苏人来买双色球,买有七期,每期5380元,共37660元,没中什么大奖。经辨认08号(陶建国)是购买彩票的人。(9)宗建国(陶建国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03年陶向其借款四万元,2009年归还的事实。(10)周明龙(陶建国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03年左右陶向其借款4.2万元,2009年左右归还的事实。(11)孙靖文(陶建国的前妻)的证言证实:2005年她与陶建国离婚,一女在读大学。离婚后,有两年陶给过不少钱,有20余万,主要用于装修房子、还债、女儿上学费用、生活开支等。4、书证(1)提取笔录、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证实安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提取的当事人为陶建国、何艳芬的结婚证字号为苏兴化结字011000168,证件印字号为0107583263,该结婚证系虚假证件。(2)银行账户清单证实: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10年5月19日何艳芬汇往陶建国账户资金348.10万元;陶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9月退还何账户资金198万元。陶建国自2009年7月18日至2010年12月14日汇给陶建家34、85万元,自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汇给孙靖文12.7万元,还债汇给周明龙4.5万元,还宗建国债务4万元。(3)陶建国所出具的借条一张,证实陶建国拿了何艳芬340万元的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苏MCW2**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被安庆市公安局扣押。(5)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陶建国曾于1995年3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6)陶建国的身份证明,证实陶建国的身份情况。(7)公案机关抓获经过证实陶建国逃跑后,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于2011年3月13日10时30分根据网上追逃信息比对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与长安路交界处将陶建国抓获。(8)公安人员从何庆芬处提取的伪造的假结婚证一张、陶建国与孙靖文离婚证一张。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对陶建国的上诉理由,经查:陶建国所称其还外债23万元、购卖奥迪车22万元都是何艳芬知道,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诈骗性质,该部分钱款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陶建国称其与何艳芬共同生活开销及其他花费,无其他证据印证,且陶建国供称用于开销的钱亦均从被害人处骗取,故此部分开销亦不应从诈骗款总额中扣除。陶建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幼父母双亡,由养母带大,且妻女弃之去了国外等事实,并办理假结婚证与被害人同居生活等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上诉人陶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原判对陶建国被羁押于江苏省张家港市看守所的时间未予折抵刑期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陶建国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鸣  凤代理审判员 许    鹏代理审判员 杨  玥  玫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华元(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