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委托代理人孙育才,男,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某某已交纳300元,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来自